民法典宣傳月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問答
內容簡介:本文主要介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常見的十五個糾紛問題,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等相關法律規定,從工程款支付、竣工驗收、質量保證金返還、優先受償權行使、合同效力認定、工程價款鑒定、發票證明力、發包人過錯責任、承包人拒施權利等方面進行問答式解析。旨在幫助建設工程合同施工方了解自身權利義務,增強法律風險防范意識,促進依法合規履行合同。
一、承包人能否以發包人未付清工程款為由拒絕交付建設工程?
不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發包人的主要合同義務是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承包人的主要合同義務是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工程建設,交付工程。《民法典》對留置權的適用僅適用于動產,而建設工程屬于不動產,承包人扣留建設工程拒絕交付屬嚴重違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但承包人可就該建設工程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二、工程在竣工驗收之前發包人已經投入使用,能否以工程未經過竣工驗收拒付工程款?
不能。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承包人請求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訴訟時效自何時開始起算?
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的保修期滿后開始計算訴訟時效。保修期由承包方和發包方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進行約定,若當事人約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規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應自法律規定的最低保修期滿后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請求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
(二)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滿二年;
(三)因發包人原因建設工程未按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后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后起滿二年。
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后,不影響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履行工程保修義務。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 5 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 2 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 2 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四、質量保證金應何時返還?
(一)對于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有約定的,返還期限為約定的返還期限屆滿之前;因發包人原因建設工程未按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后當事人約定的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之前;
(二)對于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未作約定的,返還期限為自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二年內;因發包人原因建設工程未按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后起二年內。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請求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
(二)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滿二年;
(三)因發包人原因建設工程未按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后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后起滿二年。
五、質量保證金返還之后,承包人是否仍需就所承建工程承擔保修責任?
發包人返還質量保證金后,不影響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履行工程保修義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二款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后,不影響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履行工程保修義務。
六、招標人和中標人在中標合同之外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若另行簽訂的合同約定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與中標合同不一致,則該合同背離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應認定無效,招標人與中標人應按中標合同相關內容各自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與中標合同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按照中標合同確定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招標人和中標人在中標合同之外就明顯高于市場價格購買承建房產、無償建設住房配套設施、讓利、向建設單位捐贈財物等另行簽訂合同,變相降低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以該合同背離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已經約定工程價款為固定價,一方當事人能否就工程造價提出鑒定申請?
不能。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八、當事人對于欠付工程款利息沒有約定的,承包人能否主張利息?利息起算時間如何確定?
可以主張利息。對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
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開始計付。
若對付款時間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則應付款之日為:
(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
第二十七條 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開始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九、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有無期限限制?
有。該期限為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一條 承包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十、建設工程上設有抵押權的,承包人能否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可以。承包人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六條 承包人根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規定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十一、建設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能否就其已完成工程主張工程款?
可以,但前提是已完工工程質量合格。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九條 未竣工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承包人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十二、僅憑發票能否認定工程款已支付?
不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工程款一般金額較大,且工程款的支付需滿足合同約定的條件,因此在實踐操作中,付款方通常要求承包方或者施工方先提交應付工程款金額的發票,其后根據發票金額支付相應工程款。因此,僅憑發票難以認定已經支付工程款,付款方應提供銀行流水、收款收據等材料進一步佐證。
十三、對于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發包人在何種情形下需承擔過錯責任?
發包人有下列情形,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的,應承擔過錯責任:
(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三條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十四 、承包人將工程分包他人所簽訂合同是否一律無效?
不一定。轉包、違法分包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從而無效,但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是,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條第一款 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十五、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能否因此拒絕繼續施工?
可以。按約支付價款為發包人主要義務,發包人不按約支付工程款系嚴重違約行為,承包人可以此拒絕繼續施工。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免責聲明:本文內容摘錄自法院普法宣傳公眾號,僅供普法宣傳和一般性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結合事實情況咨詢專業律師或法律顧問。本文件發布方不對依據本文內容所作任何決策承擔法律責任。
撰稿人:齊亞強 審核人:劉曉莉 雷磊


